【关键词:停车费】
A
空车位该不该交停车费?
应该按空关房优惠标准执行
扬州装修网了解到,有市民投诉,在购房时同时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因暂未入住,物业费是按七折缴纳的,但停车服务费却要按全额收取。“这个车位我根本没有使用,为什么要收停放服务费呢?”该市民认为停车服务费不该收。
“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但对车位收取的停放服务费并不在打折之列。”市价格举报中心的执法人员表示,这是我市首次遇到此类投诉,没有参考实施方案。
上述人士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物业公司不因车位空置而付出的劳动减少,应当对空置车位收取停放费,但交费的比例也应当按空关房的优惠执行。
B
业主也要缴临时停车费?
可收取,但须给合法票据
近日,有多位市民反映,多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外来车辆收取每次2-3元的停车费,且不给发票,“我们是小区的业主,收取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费我们能理解,怎么还要跟我们业主收取呢?”一位业主表示。
“收取临时停放费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针对的是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本小区业主如果没有租用车位,其车辆进入小区同样应当按规定交纳临时停放费。”市价格举报中心执法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应在收费处公示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并给交费人合法的票据。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以业委会的决议作为收费依据;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以物价局文件作为收费依据。
这个临时停放费该怎么收取呢?扬州装修网了解到,根据我市政策规定,小区物业可以对进入小区且未在小区内购买或租用车位的车辆收取临时停车费,停放在地面车位的收费标准为2元,1小时内免费;停放在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为3元;过夜加收50%。
【关键词:物业费】
A
安置小区能否高标准收费?
尽快成立业委会确定服务等级
业主李先生反映,其所住小区属于拆迁安置小区,小区内居住的业主大部分是原拆迁户,但小区物业服务费价格较高,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同,他认为不合理。
“这也是我市今年以来新出现的物业投诉,我市制定的物业服务费的指导标准,并没有针对拆迁小区的分类,只有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之分。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自主定价。拆迁安置小区应为普通住宅,根据其服务等级确定具体价格。影响安置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不是其类别,而是服务等级的高低。”市价格举报中心执法人员解释。
无独有偶,扬州装修网了解到,市民王先生反映,其所在小区是普通住宅小区,有很多拆迁安置户入住其中,但物业服务等级却在市区是顶级的——七级服务,超过了居民需求,“普通住宅不需要七级物业服务,只要满足基本的功能即可,服务等级过高,导致群众的居住成本过高,应当纠正。”王先生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的等级是建设单位决定的。一般而言,建设单位都希望自己建设的小区管理能体现水平,彰显档次,所以,新建小区服务等级都是确定最高等级,招标时的价格也是按最高指导价标准确定。”上述执法人员表示,业主入住后,如果达到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应积极争取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充分听取多数业主意见,确定服务等级,商定服务价格,此类矛盾也会迎刃而解。
B
换公司后物业费咋就涨了?
业委会同意,物业并不违规
“我所在小区物业费原来是0.5元/平方·月,现在换了新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价格调整为0.7元。”市民张女士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有擅自涨价的嫌疑。
“我们调查后发现,该小区已经于2015年12月召开业主大会,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解除了提供前期服务的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确定的基本物业服务价格为0.7元。”市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物业公司并未违规涨价。
C
物业公司不公示账目咋办?
拒不执行公示规定,将予处罚
扬州装修网了解到,有小区业主反映,小区物业公司几年来从没有向业主公示账目,业主不了解财务状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账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对拒不执行公示规定的,物价部门可以予以处罚。”市价格举报中心的执法人员表示,他们已经与上述业主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目前该物业公司立即将相关的财务资料按房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