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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物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完善后有哪些新亮点?

来自:yz.zhuangyi.com日期:2016-11-17 16:54:38
扬州装饰网了解到,11月8日起,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完善了多项管理条例。据悉,新版《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在拟定前征求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会有哪些新亮点呢?

近日,扬州出台了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对于新物业管理办法究竟有哪些新亮点比较关注,今天,扬州装饰网就带你一起来看看。

扬州新物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完善后有哪些新亮点?

车位车库公平分配

少于业主需求将抽签确定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有的小区车位、车库越来越紧张。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出售或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或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是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扬州装饰网了解到,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提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区内人身、财产受损谁担责?

是否履约是关键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盗、在小区内摔跤受伤、被高空坠物砸伤……出现这些情况,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扬州装饰网了解到,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扬州装饰网了解到,除此之外,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小区中的安全隐患问题,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如果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失信物业公司将被录入信用档案

如何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立物业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明确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同时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泄露业主信息等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而对于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的同时,还会被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扬州装饰网了解到,除此之外,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期间,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建立三方评估制度

评定物业服务质量好坏

就物业服务质量的判定,新《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提出,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扬州装饰网了解到,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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