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物业费,导致物业矛盾
扬州装修网了解到,2016年,刘大姐将自家房屋出租,并与租客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刘大姐表示,在租房的后半年,租客不愿再交物业费了。现在房客走了,物业公司向她收取2016年下半年的物业费,她觉得不合理。
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文昌花园每平方米收取0.33元的物业费,“刘大姐家房屋面积约为85平方米,半年应收取170元物业费,但因刘大姐声称自己有半年没有居住,我们已经给这部分费用打了7折,可她依然不愿交。”该物业负责人表示,刘大姐在租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物业费由谁承担,再说她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理应承担业主的交费义务。
租客拖欠物业费现象不在少数
据扬州装修网了解,与刘大姐有类似情况的房东不在少数。四季园小区的李先生表示,当初租房时,没有考虑到物业费的缴交,致使租客赖了2年的物业费,“满约后,租客一声不响就走人了,最终还是我贴了租房期间的物业费。
“事实上,物业费针对的是享受物业服务的人。租客在房子里面居住,他们享受了物业服务,自然应该由他们来交纳物业费。”一位房东张先生说。
“不少房东认为,谁享受服务谁交物业费的想法其实存有误区。”扬州新能源物业副总经理周丹认为,不管房子由谁居住,物业公司是与房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房主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豪第坊项目经理徐冬梅则补充道,如果租户与房主协议约定,由租房者交纳物业费,为了方便房主,经物业公司同意后,租客可直接向其交纳物业费。
房客不交物业费,房主负连带责任
租房期间的物业费又到底该由谁来出?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是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扬州装修网了解到,我市去年刚刚施行的《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文昌花园刘大姐理应替房客交纳欠下的半年物业费。